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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禁錮了單親媽媽 ----
從現行社會救助制度談起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承辦
北投婦女服務中心社工組長 游晴閔![]()
『靜美,你離婚了,他們陳家是不會讓妳上神主牌位呦!你也不能進宋家的祠堂。你還是趕快找到合適的人家來嫁,否則妳死後就會變成野鬼四處流浪。』這是宋靜美的媽媽在她離婚後的一星期內,見面就劈頭對她說的開場白。靜美在我面前訴說的傳統社會文化對她的威脅,連死後都不放過的詛咒。這對許多單親媽媽來說是共同的夢靨。如此傳統的文化意函宣示著:『女人』,是無法獨立生存,她須要有身分的依附著男人才有立足之地,即使死後也是一樣!這讓我記起與這詛咒有異曲同工之妙的現行社會救助制度規定,貧困的單親媽媽如要獲得政府低收入的補助維生要調查娘家父母的財產。這也是說,不管本地的風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硬要女人『成年後』仍舊依賴『後頭厝』。進一步的說,女人要依附在男性成立的家﹙父親、丈夫﹚,否則女人無法獨立成家!傳統文化的父權機制及政府威權 『家庭至上』的社會福利政策重重的壓在一個個 --- 失婚女人 / 單親媽媽的身上!就如一位求助無門的單親媽媽所說:『原本以為這是值得我活下去的社會,而今卻讓我沈痛地想結束自己的生命﹗』
從法的層面來看: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 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撫養義務之親屬。
- 綜合所得稅列入撫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社會救助法如此的設計,對於貧窮的單親媽媽生活影響頗大﹗
娘家財產計入,不符社會民情。單親媽媽通常無法獲得娘家經濟上的協助,且其父母也多為老人也是依賴人口,故通常為子嗣的撫養親屬寬減額的人頭,如此情況,則此納稅義務人也有責任『撫養』這單親媽媽一家人。這種計算方式就表示,這位單親媽媽的兄弟們不但要撫養父母也要照顧已出嫁爾後又離婚/喪偶的姊妹一家人。
有些婦女因諸多因素與娘家早已失去聯絡,現因成為單親媽媽經濟困難要回頭去找資助,實窒礙難行。況且,娘家的人會認為我沒有義務要養你。根據民法1117條[受撫養要件]:受撫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從法意來看,單親媽媽並不符合民法中規定的受扶養要件,然社會救助法卻認為單親媽媽在經濟上需受娘家『撫養』。這明顯兩法有衝突之處,是故修法是在必行。
在從事女性單親家庭支持性服務的過程裡發現,台灣已浮現與國外貧窮研究裡所謂「女性貧窮化」的議題。越來越多單親媽媽帶著孩子生活在經濟困頓的牢籠,社會救濟是窮人最後的希望。身為一個社會工作者,不禁想問:是誰關了通向最後一個翻身機會的門並加上一道鎖﹗(本文由北投婦女服務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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